清代法律法规各部则例

《清代各部则例及法律法规汇编》

简介

根据满文档案记载,公元1616年清太祖统一女真部落以后,开始创制军政法度。清太宗(1626~1643在位)时期,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迅速过渡,颁布了一系列调整变动中的经济关系、政治关系的立法,制定了具有法令汇编性质的《崇德会典》。虽然关外立法“因时立制,不尽垂诸久远”。但某些精神对入关以后的法制建设,仍有影响。

清兵入关以后,基于统治全国的需要,于顺治二年(1645)设置律例馆,进行全面的立法活动。清代法规的主要形式是律例、则例、会典、适用少数民族地区的单行法,和仿照西方法律体系制定的部门法。

清政府行政法律除会典外,中央政府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是则例。则例由各部院定期纂修,或五年,或十年。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,一般则例是指六部针对一般事务而制订的。

研究学习这些官方法律法规,对于全面掌握了解有清一代政府行政执法条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

一、则例编辑

从康熙朝(1661~1722)时起,清政府为加强对国家机关的管理,以充分发挥其职能,陆续制定了各部院则例。

  • 有些则例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,如《钦定吏部则例》、《钦定礼部则例》、《钦定六部处分则例》。
  • 有些则例则是单行的刑事法规,如《刑部现行则例》,《兵部督捕则例》。
  • 有些则具有民事和经济法规的性质,如《钦定户部则例》、《钦定工部则例》。

总之我们收录尽可能多的清代则例,具体如下:

  1. 《钦定户部则例》乾隆四十一年编成,并定制5年一修。从乾隆四十一年至同治四年,先后修订过14次。主要内容除规定户部职掌外,分立户口、田赋、库藏、仓庾、漕运、盐法、参课、钱法、关税、廪禄、兵饷、蠲、杂支等门类,类似经济法规。
  2. 《钦定礼部则例》:礼部工作条例。嘉庆九年(1804)编成,道光二十四年(1844)增修刊印,是关于国家礼仪方面的行政法规。共计二百零二卷,由特登额主纂。《礼部则例》按照礼部所设的仪制、主客、祠祭、精膳四个清吏司,划分四大类,每类再分细目。
  3. 《钦定吏部则例》:雍正十二年编成,乾隆、嘉庆、光绪各朝均续加修纂,主要内容是各部的职掌、官员的铨选和品级,以及对各部违法行为的处分则例,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。
  4. 《刑部现行则例》:康熙十九年制定,后并入正律。原文已佚,《古今图书集成》只保留了该则例的目录。
  5. 《钦定中枢政考》:康熙十一年由兵部编成。雍正、乾隆、嘉庆、道光各朝均有修订。主要内容是武职品级、升迁和军政。嘉庆时按内容分为八旗则例、绿营则例、处分则例三大类,具有军律的性质。
  6. 《钦定工部则例》:乾隆十四年编成,嘉庆、光绪朝续加修订。主要内容是有关乘舆、仪仗和军器的制作。光绪时分为营膳、船政、河防、水利、军火等项。
  7. 《理藩院则例》:理藩院工作条例。康熙二十六年制定《理藩院则例》,乾隆至光绪朝多次纂修增订,有六十三卷本,六十四卷本。理藩院为清朝中央政府管理边疆蒙、回、藏少数民族事务的专门机构,也掌管一部分属国及与外国交往事务。因理藩院兼管对俄罗斯的交涉事宜,故则例中还规定有《俄罗斯事例》。光绪三十二年(1906)官制改革,理藩院改为理藩部,《理藩院则例》也相应改为《理藩部则例》。《理藩院则例》确立了蒙、回部的行政系统,加强了对该地区的司法管辖,有利于清朝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。
  8. 《兵部督捕则例》:顺治三年为维护封建农奴制而制定的惩罚旗下逃亡奴仆的法律。凡属“逃人”鞭一百归还本主。但窝藏隐匿“逃人”者正法,没收家产,并连累邻里乡约甲长各鞭一百,流徙边远。为缉捕旗下“逃人”,顺治十年专设督捕衙门,隶属兵部。《督捕则例》以用法不平,株连过多,造成社会动荡,以致“逃者愈多”,迫使清政府承认“若专恃严法禁止,全不体恤,逃者仍众,何益之有”(《清世祖实录》卷88)。因此,康熙十五年修订《督捕则例》,放宽“逃人”法,窝主免死,并限制贩卖和虐待奴婢。康熙三十八年将督捕衙门改为督捕司,隶属刑部。乾隆以后,废除《督捕则例》,将有关条款经过修改附入刑律。
  9. 《钦定内务府现行则例》:管理皇室事务。咸丰初年成书,十四卷。有民国二十六年(1937)北平故宫博物院文献馆铅印本,同治五年(1866)刻本。
  10. 此外还有《钦定宗人府则例》、《钦定王公处分则例》、《钦定光禄寺则例》、《钦定宗室觉罗律例》、《钦定八旗则例》、《钦定兵部处分则例》、《钦定武场条例》、《钦定台规》《钦定六部处分则例》、《钦定宫中现行则例》、《漕运则例纂》、《则例便览》,在此不再一一赘述。

二、《大清律例》相关

原名《大清律》由穆麟德编写,是清朝的法典。

草创于顺治三年(1646年)五月,以《大明律》为基础,再加以修饰。前后经历过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修订后才定型。及后《大清律例》一直都在清朝版图内奉行,直到清朝灭亡为止。不过,部分《大清律例》的条例在清朝灭亡后依然继续在香港通用。香港割让予英国之后,基于香港跟随英国奉行的习惯法模式,使大清律例中的部分法例在没有其他法例可供参考的情况下,继续成为唯一的参考对象。直到1971年,最后一条有关婚姻习俗的法律被香港的成文法取代之后,大清律例历史使命终于完成,历327年。

《大清律》的特点是“集解附例”,律文之后附相关条例四百三十余,希望透过各种案例作参考,使官吏能够作为量刑的依据。

胡林翼说:“《大清律》易遵,而例难尽悉。”,胥吏都谙熟例案,常可执例以压制长官。清代制度规定,生员读书期间不准过问政治,即使是新科状元对于《大清律例》也是不甚了解。实际政务其实已经发展成了一项专门知识,官员极为生疏,如‘丢失东城门钥匙比照丢失印信处理’这样的‘例’文,有一千八百九十余条之多。清朝的胥吏、幕宾却可以在卷宗档案中迅速查找出‘有关的律条’,又称‘找签’,官员只好‘奉吏为师’。嘉庆帝曾在一次谕旨中说到:“自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,以至百司,皆唯诺成风,而听命于书吏,举一例则牢不可破,出一言则惟命是从,一任书吏颠倒是非,变幻例案,堂官受其愚弄,冥然不知所争之情节。”书吏权力既大,便可大肆索贿纳贿,《文明小史》说,书办‘在里头最好不过是吏部、户部,当了一辈子,至少也有几十万银子的出息,刑部虽差些,也还过得去’。户部书吏因而有“阔书办者必首户部”、“户部书吏之富,可埒王侯”的说法。胡林翼就曾感叹:“六部之胥,无疑宰相之柄。”

  • 顺治律:根据《大清律例》开首的《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》所记载,在清朝入关以后,由于“中夏人民既众,情伪多端,每遇奏谳,轻重出入颇烦”,为“详译明律,参以国制,增损剂量,期于平允”,清世祖敕纂,召集司法官员在朝廷上商议,对哈纳等校订,并以《大明律》作参考,多番修订之后才得以成书付梓刊布,并命名为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。《大清律》全三十卷,十册(1函),律文458条。首冠世祖御制序,继载刚林疏,吴达海疏,对哈纳疏,《大清律总目》。总目之后是顺治二年奏定的《大清律附》。其后,在顺治十二年又颁发“内院校订译发”的满文本。
  • 雍正律:顺治律颁行后,惟于律外增修条例,而于律文未尝更易。康熙九年,刑部尚书对哈纳等以旧律内参差遗漏,请详酌校正,奉旨依议,遂有康熙九年校订刻本传世。至康熙十八年,由于发现后立之新法与原有之旧法有所冲突,所以康熙着九卿詹事科道会同,又再作修订,但直到康熙驾崩时,修订还未完成。于是继任的清世宗雍正下令官员继续完成修订,“务期求造律之意,轻重有权,尽谳狱之情,宽严得体”。从雍正元年八月开始,到三年八月完成,并于九月初九刊行。此为雍正五年刻本。
  • 乾隆律:到乾隆三十三年五月,律例再作大幅修订,这些订正增删改并,合计有1456条之多。
  • 宣统律:此次改例源自清末新政中的法律改革。于光绪三十四年修订,宣统二年版,定名《大清现行刑律》。宣统律共有389条,并连同附例1327条。至晚清,大清律例中明定的死刑,仍有斩监候、斩立决、绞监候、绞立决四种。

为深入了解研究《大清律》,我们收录诸多相关文献:

  • 大清新法律汇编
  • 大清律集解
  • 钦定大清现行刑律
  • 新例要览
  • 大清法规大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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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者2016年5月